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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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校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3年09月21日 12:37

规划处发〔2023〕1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3〕35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1.统计内容:高等教育事业统计主要调查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学生信息、教工信息、办学条件四大模块,涵盖学校基本情况、班级数、学生数、教职工数、校舍、资产等指标。

2.统计时限:分为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为2023年9月1日的数据,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等。时期指标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数据,如毕业生数、复学学生数等。

二、填报说明

1.扎实落实任务

认真学习《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及《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附件3),务必学懂、弄通、吃透今年调查制度改革和指标修订内容,各部门兼职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内涵存在疑问,要及时与发展规划处专职统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统计范畴或篡改指标内涵,确保统计数据合法合规。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履行好依法统计职责。

按照《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任务分解表》(附件4)分工,认真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项数据。各部门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年度数据统计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提交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2.规范统计台账

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建立上报数据统计台账,做到帐物相符,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可追溯、可查证。各部门上报的所有数据均要提交与其对应的详实的统计台账,以便数据核查。学校电子数据和纸质统计调查表应永久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至少保存5年。

所有纸质版报表,需填报人与部门负责人双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纸质版报送到三号楼333室,电子版发至金兰企业微信。

三、时间安排

人事处完成采集时间为9月28日前,其他部室完成采集时间为9月26日前。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杜绝思想麻痹

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其准确、真实、客观程度关系到学校发展的各个层面。尤其是招生计划、申报博硕士点、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等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2.加大学习力度,提升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水平

加大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学习力度。第一,认真学习《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尤其是新变化指标、历年易错指标及省教育厅重点核查指标。第二,对《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进行再学习,树立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理念,提升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3.依法填报,保障数据质量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强化对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履行好依法统计职责。坚决抵制各种人为干预教育统计数据行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4.强化工作流程,确保高效完成统计任务

 

 

附件:

        1.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pdf

        2.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docx

        3.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任务分解表.docx

 

 发展规划处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