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统计工作是把握学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学校制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形成学校统计工作网络。各部门、各单位应保证统计工作队伍相对稳定。
第六条 全校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并对有关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等情况的统计;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队伍、教职工和学生政治情况等的统计;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师生思想状况、意识形态等情况的统计;
(五)党委统战部负责港澳台、民主党派等情况的统计
(六)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机构、教职工有关情况等的统计;
(七)团委负责学生团员、社团活动情况的统计;
(八)教务处负责本专科生的学生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的统计;
(九)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招生、毕业、就业、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研究生导师队伍及学科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统计;
(十)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学术、成果转化等
(十一)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学生情况及获奖学金情况、贷款情况、贫困生情况等统计;
(十二)招生就业处负责本专科生招生、毕业、就业情况的统计;
(十三)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事、留学生情况的统计;
(十四)财务处负责财务收支、资产等情况的统计;
(十五)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设备情况的统计;
(十六)保卫处负责安全生产、实验室安全、校园安全等情况的统计;
(十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已建、在建楼房面积)等情况的统计;
(十八)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培训等情况的统计;
(十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函授、业余、自修等成人教育招生、毕业、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的统计;
(二十)教育培训学院负责校外培训等情况的统计;
(二十一)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情况的统计;
(二十二)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发行期刊情况统计;
(二十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数字校园网络建设情况的统计;
(二十四)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学生科技创新情况的统计;
(二十五)大学科技园负责科技产业情况的统计;
(二十六)各学院等有关单位协助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二十七)其它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 专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搜集、整理、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二)负责起草、制定、完善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四)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五)对学校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六)依托校园网络环境,积极开发统计数据库,推动统计工作信息化,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 各单位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发展规划处专职统计人员指导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并定期向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加强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五)积极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提高统计信息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
第三章 工作流程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 统计调查表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人员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项统计调查表,不得延误学校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果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人员要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所提供统计资料上报限期已到,可先行上报并加说明,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订正。
第十一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应在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内逐步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统计资料,由发展规划处和各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发展规划处统计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处和有关部门利用统计资源,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学校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须经学校综合统计部门核实,并报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报出。
第十七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统计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实行统计人员责任制,各级统计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实事实是,恪守职业道德;应努力掌握统计业务,通过培训和自学逐步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应依法统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秘密,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经过定期评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清晰,数据完整,准确无误的;
(二)进行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统计分析时,撰写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论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三)在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和统计数据库方面,取得成果的;
(四)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